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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为了加强基层党组织建设,提高党组织的战斗力、凝聚力,进一步健全党的民主集中制,完善党内选举制度。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结合我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的实际,特制定北京市基层党组织换届选举工作暂行规定。

一、党的基层组织的设立、任期年限、职数

党的基层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党员人数,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分别设立党的基层委员会(党委)、总支部委员会(党总支)、支部委员会(党支部)。

党的基层组织任期年限分别为:市直属各局、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党委和局级机关党委执行四年任期,其他基层党委执行三年任期;党总支、村党支部执行三年任期;其他党支部执行两年任期。

党的基层组织的职数分别为: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一般由5-9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2名;党的总支部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设书记1名,副书记1名;党的支部委员会委员由3-5人组成,设书记1名。党的基层委员会一般不设常务委员会。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常务委员会的,要经上级党的委员会批准。设立常务委员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委员由15-21人组成,常务委员会委员由5-7人组成。

党委和纪委的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委员职数的一半;书记、副书记的职数不能超过两委常务委员会委员职数的一半。

党的基层组织职数的确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纪委的职数一般应少于党委委员职数。

二、召开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的有关规定

换届时应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是指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或支部委员会召集的由基层组织全体党员参加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下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一般应召开党员大会。党员人数不足500名的基层党委,所辖党组织和党员较分散的或因其他原因不便召开党员大会的,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可以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代表大会是指党的各级组织讨论决定党的重大问题和选举党的领导机关的会议。党员人数在500名以上的基层党委进行换届选举应召开党代表大会。

党员大会和党代表大会的任务是: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听取和审查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委的纪检工作可作为党委报告的一个内容);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及出席上级党代表大会和党代表会议的代表。

三、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构成比例、代表的产生

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一般为100-200名,最多不超过300名。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由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按照有利于充分发扬党内民主、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和代表具有广泛性的原则来确定,并报上一级党的委员会批准。

党代表大会的代表构成比例: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和各条战线的先进模范人物一般不少于25%。妇女代表和少数民族代表所占比例一般不少于本单位妇女、少数民族党员占党员总数的比例。

代表的产生程序,各选举单位按照分配名额,采用自下而上的方式提名,经过充分酝酿协商,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多数党员的意见,按照多于代表候选人20%以上的差额比例,提出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选举单位对候选人初步人选逐个进行全面考察。写出考核材料,填报代表候选人初步人选登记表。选举单位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确定代表候选人预备人选名单,报上级党组织审查。
召开党代表大会或党员大会,对候选人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进行选举。

选出的代表,上报召开代表大会的党的委员会审批。

代表选出后,要按照上级党组织批准的时间,按期召开党代表大会。如发生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开会,应报上级党组织批准,不能自行决定推迟召开。

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推迟召开大会时,如果原选出的代表变化不大,一般可不再重新选举代表。推迟时间在半年以上的,上级党组织应就原选出的代表进行复核、审查,对不符合代表条件的,取消代表资格;个别代表出缺的,可由其选举单位补选。如原选出的代表变动较大或推迟召开党代表大会时间超过两年,报经上级党组织同意,重新进行选举。受双重领导的单位党组织因党的关系没有在业务主管部门,不能选举代表出席其党代表大会。如工作需要,这些单位可以委派党员列席业务主管部门的党代表大会。

四、党的委员会委员、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的产生

召开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确定下届党委、纪委组成原则;党委(或常委会)组织所属党组织酝酿推荐,根据多数党组织的意见,提出候选人初步人选;党委对初步人选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结果确定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

召开党代表大会的,大会主席团审议候选人预备人选,提请各代表团充分酝酿,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由大会进行选举。

召开党员大会的,党委向党员大会介绍候选人预备人选酝酿产生情况,提请大会讨论并根据多数选举人的意见确定候选人,提交党员大会选举。

选举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时,可采取直接差额选举的办法,也可采取先进行差额预选,再进行等额正式选举的办法。党的委员会和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差额比例不少于20%。

委员会委员在任期内出缺,一般可不再增补,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补选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审批后,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进行补选。

召开党代表大会补选党的委员会委员,出席会议的代表可以是换届选举时选出的代表,也可以重新选举代表,采取哪种办法,由召集党代表大会的党的基层委员会根据多数党组织或党员的意见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五、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委、书记、副书记的产生

党的委员会(或常务委员会)提出常委候选人预备人选和书记、副书记候选人预备人选,报上级党组织审批;新选出的委员会对常委、书记、副书记预备人选进行充分酝酿和讨论,根据多数委员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时,先选举常务委员会委员,再选举书记、副书记。

选举常委时,采取差额选举的办法,差额人数多于应选人数的1-2名。

选举书记、副书记时,采取等额选举的办法。

在任期内,常委、书记、副书记出缺,可由上级党组织直接任命。

六、换届选举的审批程序

任期届满,党组织应在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两个月之前,向上级党组织提出换届选举的请示。请示的主要内容包括:召开大会的时间、大会的指导思想,主要议程,代表名额、构成比例和分配原则,党的委员会和纪律检查委员会组成人员名额及候选人名额,代表、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选举办法。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进行大会筹备工作。筹备工作基本就绪后,应就筹备情况向上级党组织汇报。党的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书记、副书记、常务委员会委员候选人预备人选,要报上级党组织审查和批准。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委员、常委、书记、副书记的候选人预备人选,还需征得上一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同意。接到上级党组织批复后,要按照批复的时间如期召开大会进行换届选举。

选举结束后,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选举情况。选出的委员,报上级党组织备案,常委、书记、副书记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任期未满需要提前进行换届选举或因特殊原因延期换届选举的,应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后,方可提前或延期。提前或延期均不能超过一年。

七、新建和改建、调整等单位党组织的选举

新组建的单位在组建中应同步建立党的组织。党的委员会可直接选举产生,也可先由上级党组织任命党组织负责人,工作一段时间后,再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但时间不得超过一年。

改制、调整的单位在改制、调整中应同步考虑党组织的设置。应先由上级党组织办理更名手续,条件成熟后,应在半年内及时召开党员大会或党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新的委员会。

各级党组织要认真贯彻本规定,严格执行规定中的各项要求,对不履行规定、违反规定要求的单位,党组织负责人要承担主要责任,情节严重的,要给予党纪处分。党的基层组织是否能按期换届,应作为考核领导班子建设的主要内容之一。